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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4执恢27号

宝鸡市嘉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永卫服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5-10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宝鸡市嘉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永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4执恢27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嘉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陈仓区虢镇火车站世苑小区,法定代表人杜拴孝。被执行人杨永卫,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本院在执行宝鸡市嘉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永卫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304民初98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依法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人暖气设施费、暖气费22379元。现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了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陕0304民初98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迎利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 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