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216号
原告:赵海言,女,197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委托代理人:骆可风、汤立琼,浙江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章权,男,198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告:冯锰权,男,198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海言与被告周章权、冯锰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海言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赵海言自愿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未违反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海言撤回对被告周章权、冯锰权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海言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荣震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骆未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