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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执异19号

申请执行人李贤中与被执行人袁德均担保人付英平、付英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9-1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贤中,袁德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异19号

申请执行人:李贤中,男,生于1971年9月5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执行人:袁德均,男,生于1989年1月23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担保人:付英平,女,生于1965年2月4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担保人:付英坤,男,生于1977年3月23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贤中与被执行人袁德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担保人付英平、付英坤向本院保证被执行人袁德均在2016年底前付清案款。但被执行人袁德均未按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追加担保人付英平、付英坤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被执行人付英平、付英坤应在本裁定生效后立即向李贤中清偿本院(2014)万法民初字第09007号民事判决及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145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被执行人袁德均尚未履行的债务。

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陈 伟

审 判 员  杨致秀

代理

审判员  熊海东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方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