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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3执934号

蔡光森与唐建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09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蔡光森,唐建荣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3执934号

申请执行人:蔡光森,男,194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

被执行人:唐建荣,男,1952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本院在执行蔡光森与唐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唐建荣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学睿

审 判 员  廖 文

代理

审判员  陈纯刚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理

书记员  毛文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