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102民初2200号
原告:永州市零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黄跃辉,系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晓东,湖南瑞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董敏勇,男。
被告:曾琼芳,女。
被告:永州市金桔尔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敏勇,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何国兴,男。
原告永州市零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零陵农村信用社)与被告董敏勇、曾琼芳、永州市金桔尔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桔尔物流公司)、何国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零陵农村信用社的委托代理人谭晓东、被告董敏勇、何国兴、金桔尔物流公司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曾琼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董敏勇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80万元;2、被告董敏勇支付拖欠原告的借款利息(至2016年9月19日止为664942元)及逾期罚息;3、被告永州市金桔尔物流有限公司在抵押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4、被告何国兴、曾琼芳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罚息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7日,原告与被告董敏勇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被告董敏勇向原告借款480万元,用于建钢结构仓库,借款期限为12个月,年利率为10.44%,利息按季结息。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原告又与被告永州市金桔尔物流有限公司用自己拥有的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永州市国家农科园加工物流园区内的证号为冷(伊)国用2014第000005号、面积为66666平方米的土地一块作为抵押,为被告董敏勇的借款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时,被告何国兴与原告也签订了保证合同,对被告董敏勇的该笔借款予以连带保证。原告已按约定发放贷款,被告在该笔借款到期后没有履行还款义务,至2016年9月19日已拖欠借款利息664942元,已严重违约。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又因被告曾琼芳系被告董敏勇的妻子,在被告董敏勇向原告贷款时出具了配偶承担连带责任声明书同意对上述贷款承担连带责任,该笔借款系该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曾琼芳应对该笔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董敏勇、永州市金桔尔物流有限公司、何国兴辩称,原告所诉属实,愿意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但一时无法全部还清,请求宽限些时日。被告曾琼芳未应诉、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亦未提交证据。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个人借款合同及关于通过法律诉讼催收董敏勇贷款的报告;2、借据一张;3、被告何国兴的保证合同一份;4、催收逾期贷款本息通知书一份;5、最高额抵押合同及冷(伊)他项(2015)第00000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6、配偶承担连带责任声明书一份;7、利息清单七份,证实被告董敏勇共计还借款利息394400元。被告对上述证据均未表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采信的事实:2015年1月7日原告与被告董敏勇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被告董敏勇向原告借款480万元,用于建钢结构仓库,借款期限为12个月,年利率为10.44%,利息按季结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其中日利率等于年利率除以三百六十。逾期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原告当天又与被告永州市金桔尔物流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该被告用自己拥有的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永州市国家农科园加工物流园区内的证号为冷(伊)国用2014第000005号、面积为66666平方米的土地作为抵押,为被告董敏勇的借款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时,被告何国兴与原告也签订了保证合同,对被告董敏勇的该笔借款予以连带保证,保证期间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次日,原告按约定向被告董敏勇发放贷款480万元。2015年12月31日被告董敏勇分七次共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394400元。2016年1月7日借款期限届满。2016年3月2日,原告向被告董敏勇发出催收逾期贷款本息通知书,被告董敏勇、曾琼芳夫妻未履行归还借款本金及下欠利息的义务,被告何国兴及永州市金桔尔物流公司未履行相应的保证和担保责任。原告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董敏勇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已按约向被告董敏勇发放贷款,被告董敏勇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借款利息,且借款期限已届满后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该被告已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董敏勇偿还借款本金480万元并按约支付相应的借款利息及罚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曾琼芳作为被告董敏勇的妻子,应对上述经其声明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告何国兴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约定的是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故被告何国兴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又因被告金桔尔物流公司召开股东会议研究为该笔借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其抵押担保范围也明确约定为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故该被告应以其担保物即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永州市国家农科园加工物流园区内的证号为冷(伊)国用2014第000005号、面积为66666平方米的土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永州市金桔尔物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以其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永州市国家农科园加工物流园区内的证号为冷(伊)国用2014第000005号土地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何国兴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55元,由被告董敏勇、曾琼芳、何国兴、永州市金桔尔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卿淑君
代理
审判员 彭剑辉
人民陪审员 张 群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玉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五十九条本法所称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