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0刑初37号公诉机关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兴隆,曾用名袁星辰、袁鑫龙,男。因本案于2016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指派辩护人刘佳,辽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辽市检公诉刑诉(2016)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兴隆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宁川、代理检察员屈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兴隆及其指派辩护人刘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兴隆与被害人袁XX系父子关系。袁兴隆2014年辍学后无业在家,袁XX因其辍学后整日在家玩电脑无所事事,经常管教袁兴隆,因此,父子二人关系不睦。2016年8月1日18时许,袁XX回到位于辽阳县柳壕镇XXX村的家中,看见被告人袁兴隆在东屋玩电脑,便训斥袁兴隆,袁兴隆未予理会。父子二人吃过晚饭后,袁兴隆继续玩电脑,袁XX洗衣服、看电视,期间,袁XX又多次训斥袁兴隆。当晚23时40分许,袁XX准备睡觉,看见袁兴隆还在玩电脑,便走到袁兴隆身边再次训斥袁兴隆,并将袁兴隆从电脑椅上推倒在地,袁兴隆起身用手推袁XX,袁XX见袁兴隆还手,遂拿起屋内暖气旁的铁管怼袁兴隆腹部一下,袁兴隆恼怒将袁XX手中的铁管抢下,并持铁管猛击袁XX头部数下,致袁XX当场死亡。袁兴隆见袁XX死亡后为了掩饰其犯罪行为,欲将尸体处理掉,遂从其家中仓房内取来编织袋、锯、铁锤、塑料桶等回到屋内,用锯将袁XX尸体的头颅割下装入塑料桶内,后放弃分尸,并用编织袋将袁XX尸体由肩部向腰部套,由于尸体太重未果。后袁兴隆去找邻居刘XX帮忙,想将袁XX尸体抬放到自家的棚车内抛尸。刘XX看见袁XX尸体后,遂劝说袁兴隆报警。刘XX走后,袁兴隆拨打“110”报警投案。袁XX系因钝性物体打击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为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如下证据: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等书证;锯一把、铁管一根、桶一个等物证;证人刘XX、刘X、杜XX等证言;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鉴定意见;报警录音光盘等视听资料;被告人袁兴隆的供述与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兴隆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袁兴隆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被告人袁兴隆具有自首情节,被害人妻子予以谅解,被告人在案发时刚成年,且无犯罪前科,望法院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袁XX与被告人袁兴隆系父子关系。袁兴隆2014年辍学后无业在家,袁XX因其辍学后整日在家玩电脑无所事事,经常管教袁兴隆,父子二人关系因此不睦。2016年8月1日23时40分左右,被害人袁XX在辽阳县柳壕镇XXX村家中因被告人袁兴隆整日在家玩电脑而与其再次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袁兴隆恼羞成怒,持铁管猛击袁XX头部数下,致袁XX因钝性物体打击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袁兴隆见袁XX死亡后,为掩饰其犯罪行为,欲将尸体处理掉,遂从其家中仓房内取来编织袋、锯、铁锤、塑料桶等回到屋内,用锯将袁XX尸体的头颅割下装入塑料桶中,后放弃分尸,并用编织袋将袁XX尸体由肩部向腰部套,由于尸体太重未果。后袁兴隆去找邻居刘XX帮忙,想将袁XX尸体抬放到自家的棚车内抛尸。刘XX看见袁XX尸体后,劝说袁兴隆报警。刘XX走后,袁兴隆拨打“110”报警投案。2016年8月2日0时50分左右,被告人袁兴隆被公安机关依法控制。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接报警登记表证明:2016年8月2日0时25分左右,袁兴隆(1580422****)拨打110报警称,其在辽阳县柳壕镇XXX村自己家中将其父亲袁XX打死。接警后公安机关立即赶赴现场,经查,公安人员于2016年8月2日0时50分左右在辽阳县柳壕镇XXX村袁兴隆家院外西侧约30米处,发现一可疑背包男子往西走,经现场盘问核实,该男子为报警人袁兴隆,民警遂将其依法控制,并在袁兴隆家中发现被害人袁XX已死亡,此案告破。2、证人刘XX证明:被害人袁XX是我家西院邻居。2016年8月2日凌晨,我媳妇喊醒我说袁兴隆找我有事。我出房门看见袁兴隆在我家院里,我俩跳过我们两家之间的栅栏到了袁兴隆家院里,又一起进到他家外屋地,我看到他家东屋门口旁边的地上有一具尸体,尸体头朝东屋的东北角,头上是套着还是盖着一个饲料袋子。这时候,袁兴隆跟我说他把他爸打死了,让我帮他把袁XX尸体弄出去,袁兴隆没说他是怎么把袁XX打死的,我也没问。我跟袁兴隆说,你别动了,赶紧报警吧,我给你妈打电话。我边说边往屋子外面走,并从栅栏跳回了自己家院里。我有些害怕,就找了我家后院邻居到家里陪我,之后我拿自己电话打110报警了,我还让我媳妇给袁兴隆母亲打了电话并等警察来。过了一会我看见警车停在了南北道边,警察问我们是哪家,我告诉警察隔壁院就是。警察拿手电从我家门前的东西道往西走,手电照到了拎着包往西走的袁兴隆,有人告诉警察那个人就是袁兴隆,警察就把他给喊回来带走了。3、证人姜XX证明:袁兴隆是我儿子,1997年出生的,没有工作,袁XX是我丈夫,案发当时我正在本溪。2016年8月2日凌晨1时许,我儿子给我打了三次电话,当时我睡着了没听着,后来我给我儿子回了电话,儿子说他把他爸给削死了。之后,我给我家西院的杜XX二嫂打了个电话,让她过去看看严重不严重,如果严重就先把我丈夫送医院去。在我从本溪打车回辽阳的途中,杜XX给我回电话,说袁兴隆挡在了门口不让她进,没看到屋里情况。当日3时许,我回到家中,当时警察在我家院里,没让我进屋,后来警察让我去派出所。我儿子平时和我丈夫经常争吵,原因是儿子不务正业,平时就在家里玩电脑,还留着挺长的头发。但我丈夫从心里还是惯着我儿子的。我平时都在本溪卖水果,一个月也就能回来两三次。我家仓房装了一些农村日常干活的工具,其中有铁锹、锯、锤子、线手套、编织袋、麻袋等农具,袁兴隆没有什么疾病,就是从小不爱说话。4、证人杜XX证明:我家住在袁XX家西院,袁兴隆是袁XX儿子。2016年8月2日0时30分左右,我家东院邻居袁XX妻子姜XX给我打电话说,让我把袁XX给送医院去,她儿子给袁XX打了。挂断电话我就去袁XX家,袁兴隆从他家东屋迎了出来,没让我进东屋,里面的情况我没看到。5、证人董XX证明:我家是袁兴隆家后院邻居。2016年8月2日凌晨,袁兴隆东院邻居刘XX给我打电话,说袁兴隆把他爸杀了,他有点害怕,让我过来一趟。我就立即赶到刘XX家中,刘XX告诉我袁兴隆把他爸杀了,还用袋子盖上了,他让袁兴隆给他妈打电话或打110报警。我在刘XX家待了大约40分钟,看到刘XX家院门前有警灯闪,我和刘XX就出院了,向警察指认袁兴隆家位置,警察用手电往袁兴隆家方向照,正好看到袁兴隆背个包走到他家西院门前的位置,警察喊他过来,袁兴隆就过来了,然后袁兴隆就被警察带走了。袁兴隆父母平时非常宠着他,最近这二年袁兴隆不念书就是在家玩电脑,也不出屋,在这之前我没听说袁兴隆和袁XX发生过矛盾,也没听过袁兴隆有什么疾病。6、证人袁X1证明:袁兴隆是我五哥袁XX的儿子,我们两家关系不算太好,不怎么联系,我五哥袁XX的事我不太了解。但我知道袁兴隆不上学以后就整天在家打电脑也不出屋,只有袁兴隆的母亲回家的时候,才能和他母亲出屋走走。袁兴隆平时和他母亲的关系还不错,袁兴隆和他父亲袁XX的关系一般,袁XX对袁兴隆平时很宠爱。袁兴隆平时不怎么爱说话,行为都挺正常的。7、证人刘X证明:我家是袁兴隆家东院邻居。2016年8月1日晚上12点多,我和我丈夫刘XX都躺下睡觉了,袁兴隆找刘XX,刘XX起床出去了,过了不到一分钟,刘XX就从屋外回来了,刘XX进屋后挺紧张,说袁兴隆把他爸杀了,袁兴隆还让他帮抬他爸尸体。刘XX有些害怕,就打电话把我家后院邻居董XX找来壮胆,并把袁兴隆杀人的事跟董XX说了,董XX到我家待了大约40多分钟,董XX和刘XX看见警灯闪就出去了,之后的事我就不知道了。袁兴隆不念书了,就天天在家待着也不出屋,平时也看不着袁兴隆。袁XX身体挺好,没听说他有什么疾病。8、辽阳县公安局辽公(辽)勘[2016]526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记载:案发现场位于辽宁省辽阳县柳壕镇XXX村袁XX家住宅内。现场东屋卧室内地面上见有一具无头男性尸体,尸体上身被“津乐豆粕”字样的白色编织袋包裹,一双人腿在编织袋外,腿上见有一件红色上衣覆盖,尸体呈仰卧状,尸体上半身朝东,脚朝西;距炕沿北侧40cm、距西墙160cm处地面上见有一个标有“重卡专业”字样黑色塑料桶,打开桶盖桶内见有一颗人类头颅;通过现场勘验检查,痕迹提取八处;实物提取:金属盆一个、盆中水一份、烟头一个、卧室内麻袋一个、黑色背心一件、手套一副、蓝色跑步人图案拖鞋一双、蓝色“SPORT”字样拖鞋一双、锤子一把、缠有红色胶带金属棍一根、锯一把、红色上衣一件、黑色双肩包一个及包内物品、毛巾两条、编织袋上血一份、机油桶一个、编织袋一个、头灯一个。9、物证情况:公诉机关当庭出示铁管一根、内裤一条、蓝色跑步人图案拖鞋一双、蓝色“SPORT”字样拖鞋一双、锯一把、桶一个、锤子一把、手套一副、编织袋一个、麻袋一个、金属盆一个、机油桶一个、头灯一个、背心一件、上衣一件、毛巾两条、双肩背包一个,经被告人辨认系其案发时衣着、用品,以及作案、肢解尸体所用工具,双肩背包系其被民警发现时所背。10、鉴定意见(1)辽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辽)公(刑技)鉴(法医)字[2016]205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文书记载,鉴定意见:袁XX系因钝性物体打击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2)辽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辽)公(刑技)鉴(DNA)字(2016)200号法医物证鉴定书,鉴定意见:①送检的“暗红色斑迹1—8、锤上褐色斑迹、棍上褐色斑迹、锯上褐色斑迹、手套上褐色斑迹、蓝色跑步人图案拖鞋左只上褐色斑迹、蓝色SPORT字样拖鞋左只上褐色斑迹、红色上衣上褐色斑迹、编织袋上褐色斑迹检材上均检出人血、袁XX颅腔血、袁XX心血”,与标记“袁XX血样”字样的样本检材在检出的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似然比率为5.428×1021。②送检的“烟蒂吸吮处检材”与标记“袁兴隆血样”字样的样本检材在检出的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似然比率为1.208×1019。11、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证明(1)袁兴隆指认辽阳县柳壕镇XXX村其自家东屋卧室内靠近火炕位置系其用缠有红色胶带铁管杀害被害人袁XX的案发地点;其家东屋卧室西墙,炕与暖气相连接处下方系案发时被害人拿缠有红色胶带铁管位置;其家东屋卧室内火炕西侧系用锯割下尸体头颅位置;其家仓房西侧房间系取出肢解和装尸体所用锯、麻袋、塑料桶、锤子、手套的位置;其家仓房东侧房间系取出编织袋、蓝色油壶的位置;其家仓房西侧系作案后洗澡位置;其家院外西侧约30米处系被警察发现地点。(2)袁兴隆指认其杀害袁XX后肢解其尸体所用锯、锤子、手套、杀害被害人所用缠有红色胶带铁管、装尸体的麻袋、蓝色机油桶、头灯、拖鞋、黑色背心、脸盆、黑色背包。(3)袁兴隆指认一个有桶盖的黑色塑料桶为其从自家仓房取出用于装袁XX尸体头颅的工具;一个白色编织袋为其从自家仓房取出装袁XX尸体工具。1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辽阳县公安局于2016年8月2日扣押被告人袁兴隆所穿平角花色内裤一条。13、通话记录证明:袁兴隆(158XXXX****)于2016年8月2日0时23分18秒及0时24分13秒拨打两次110;刘XX(159XXXX****)于2016年8月2日0时30分29秒拨打一次110。户籍证明信、常住人口登记表、出生婴儿呈报介绍信、出生医学证明证明:被告人袁兴隆作案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袁兴隆曾用名为袁鑫龙和袁星辰,以及其父亲(被害人)袁XX和母亲姜XX的自然情况。15、政审材料证明:被告人袁兴隆无前科劣迹。16、死亡证明证明:袁XX于2016年8月1日因他杀死亡的事实。17、视听资料:被告人袁兴隆报警录音、证人刘XX报警录音,以及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的同步讯问、辨认录像。18、被告人袁兴隆供述:2016年8月1日晚18时许,我父亲袁XX从外面回来,看见我在玩电脑就骂我,我没有搭理他,后来他一直嘟嚷我。自从我不念书后,我父亲总骂我没出息,还摔东西,我们关系挺僵。当日23时40分左右,我还在看电影,我父亲让我睡觉去,我跟他说再看一会儿。我父亲躺在东屋炕上睡觉,大约躺了5分钟后,他向我身边走,边走边骂我,我没有和他说话。他走到我左侧,把我从椅子上推倒在地,我挺生气,起来后就把他推倒在了炕西边。当时他坐在了炕上,他从炕上下来就顺手拿起一直放在炕西侧的缠有红色胶布铁管子,怼了我肚子一下,我往后退两步,顺手把铁管子从他手中抢下来,然后双手拿着铁管子朝我父亲脑袋打了三五下,当时我和父亲是面对面站着,我第一下打在他的左脸上,之后的几下也都打在他脑袋上了。然后他就往后倒,坐在了炕边。我用铁管子打我父亲时,我想他一直都骂我,今天还打我,我特别生气,就用全力打他头部,就是想泄愤。然后,我用双手扶着我父亲的肩膀不让他倒下,同时将手放他的鼻子上,看还有没有呼吸,当时我就感觉到他已经没有呼吸了,我看见他的额头开始向外流血,额头已经凹陷下去了。我害怕了,我还担心我妈,我就想把我父亲尸体肢解并藏起来,然后我到我家房屋北面的仓房里取来编织袋、锯和锤子等,准备用这些工具将我爸肢解。我把这些工具都拿到我家东屋,当时我父亲脚着地,头朝东身体斜躺在炕上,我带上手套用锯把我父亲的脑袋锯了下来,放在了塑料桶里。我锯我父亲脖子的时候,他的尸体出了很多血,地上、炕上、被上都沾到他的血了,我手上、脸上和穿的拖鞋上也都沾到了血,看到这个场面我就下不去手了。我把尸体从炕上拉到了地上,上半身朝东下半身朝西躺在地上,尸体脖子处又淌出了不少血,然后我用编织袋从尸体的肩部套到腰部就怎么也装不进去了,尸体太重我自己整不动。我想找个人帮忙把尸体处理掉,然后我就跑到东院去找邻居刘XX帮忙。我跟刘XX说我家有点事你过来帮下忙。刘XX跟我到我家东屋看见尸体后问我怎么回事,我说我和父亲吵架,失手把他杀了。我让刘XX帮抬一下,把尸体放到我家棚车里。刘XX说不行,你打110自首吧,然后他就走了。他从我家走时,是当日24时五六分左右,后来我用手机(158xxxx****)拨打110,然后又给我母亲打电话说我把父亲杀了,母亲说她这就赶回来。在等待母亲的过程中,我就在厨房用白色不锈钢盆洗了脸。我发现脖子上还有血,就到我家北侧仓房西侧洗澡的地方冲洗了身子,并用毛巾擦干。之后,我在外屋走廊里抽了一支烟。后来我看见邻居杜XX从西院翻墙过来,她说我妈让她来看看我。我说我没事,并把她拦回去了。我打算在被抓之前见母亲一面,就穿上衣服背上包往外走,走到院门口附近时我看到警察来了,我就往回走到家院门口,之后我就被警察带走了。综合分析,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各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得出唯一的排他性结论,能够认定被告人袁兴隆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故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兴隆仅因被害人对其进行管教,竟持械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公诉机关指控袁兴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关于其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被告人袁兴隆具有自首情节,被害人妻子予以谅解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在案发时刚成年,且无犯罪前科,望法院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因家庭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虽应酌情从宽处罚,但综合本案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被害人母亲从重判处的请求,对被告人袁兴隆不足以减轻处罚,但可以从轻处罚,故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法打击刑事犯罪,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袁兴隆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供犯罪所用作案工具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李 鹏
审 判 员 何 丽
代理
审判员 张师赫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朱 伶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