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9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金炳,男,1980年11月24日生,汉族。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东继,男,1980年10月9日生,汉族。
上诉人黄金炳因与被上诉人陈东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8民初37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黄金炳于2017年2月7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黄金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黄金炳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曾小潭
审判员 马 莉
审判员 刘平安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刘明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