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6民初708号
原告:吴俊强,男,1988年12月26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
被告: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丁字沽店,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三号路南侧、风尚公寓西侧。代表人:郑伊翔,该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吴俊强与被告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丁字沽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
原告吴俊强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俊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俊强负担。
审判员 武丽娜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车 锋速录员 王 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