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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民初13241号

杨超与杜松、冯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杨超,杜松,冯佳,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13241号原告杨超,男,汉族,1965年7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崃市。委托代理人彭诗云,四川君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杜松,男,汉族,1985年4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冯佳,女,汉族,1986年12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西御街77号国信大厦8层C座。负责人袁寿宁。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超诉被告杜松、冯佳、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超未在我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何建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唐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