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5民初166号原告马井龙。被告梁红艳。
原告马井龙诉被告梁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井龙诉称,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2000.00元,2015年5月1日,被告与原告签订《欠条》一份,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一月。上款逾期后,被告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梁红艳偿借款本金人民币220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梁红艳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梁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提供被告梁红艳具体明确的地址信息,本院按照原告民事起诉状中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向被告梁红艳送达,原告在合理期限内又不能提供被告其他准确送达地址,导致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同时,原告又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下落不明,不符合公告送达条件,因此,本案属无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条件,对于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井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雪松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钟北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