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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财保58号

侯全有、牛东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11-13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侯全有,牛东源,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财保58号

申请人:侯全有,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密市。

被

申请人:牛东源,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密市。

被

申请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85号雅宝东方国际广场3号楼11层。

法定代表人:陶东江,该公司经理。申请人侯全有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牛东源所有的豫A×××××号轿车一辆,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侯全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牛东源所有的豫A×××××号轿车一辆。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侯全有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向阳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于佳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