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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2民初450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马朝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马朝帅,马正广,杨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450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住所地:莘县振兴街115号。

负责人:袁文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青,男,1962年4月4日生人,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资产保全中心主任。

被

申请人:马朝帅,男,196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莘县。

被

申请人(马朝帅之妻):杨蓓,女,198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

申请人:马正广,男,1985年12月7日生人,汉族,住莘县。

被

申请人:杨冰,男,1990年1月5日生人,汉族,住莘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被申请人马朝帅、杨蓓、马正广、许冰、杨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马正广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马正广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62×××02账户上的存款175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玉梅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蔡潇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