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初779号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濑支行,住所地南安市洪濑镇江滨东路75-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597851018G。负责人黄清珍,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晓彬,系该行员工,男,汉族,1991年3月11日出生,住南安市。委托代理人苏建清,系该行员工,男,汉族,1970年8月19日出生,住南安市。被告王金敏,女,汉族,1979年4月10日出生,住南安市。被告蔡峰艺,男,汉族,1977年4月8日出生,住南安市。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濑支行诉与被告王金敏、蔡峰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濑支行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濑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濑支行负担。
审判员 黄清洁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美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