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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执5139号

吕惠与北京世纪南娄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2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惠,北京世纪南娄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1执5139号申请执行人吕惠,女,1973年3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世纪南娄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西二办公楼11层01-02室。法定代表人张研。申请人吕惠与被申请人北京世纪南娄投资有限公司赔偿金争议一案,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东劳人仲字[2016]第18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吕惠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北京世纪南娄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给吕惠人民币137327.78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了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位于大连世纪南娄置业有限公司股的股份,本院已向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发出委托执行函。本院依法查询后,未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东劳人仲字[2016]第188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文清

审判员  郭海宁

审判员  汪 宵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 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