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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执14044号

李某与宋某变更抚养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宋某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14044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

被执行人:宋某,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不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本院在执行李某与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除有零星存款(申请人不要求扣划)现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春荣

审判员  侯军辉

审判员  王 平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颢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