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14044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
被执行人:宋某,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不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本院在执行李某与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除有零星存款(申请人不要求扣划)现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春荣
审判员 侯军辉
审判员 王 平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颢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