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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执111号

于明焕、于观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30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明焕,于观跃,关运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32执111号

申请执行人:于明焕,男,1944年02月16日,汉族,居民,住梁山县。

被执行人:于观跃,男,195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

被执行人:关运莲,女,1958年0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832民初522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于观跃、关运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于观跃、关运莲银行存款30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海啸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臧克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