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12985号
原告:肖金伟,男,汉族,1974年3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乐天玛特(成都)商业有限公司复城国际店,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722号。
负责人:郑玉成,公司总经理。
被告:乐天玛特(成都)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722号复城国际购物中心一层。
法定代表人:KIMJONGIN,公司董事长。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振桦,女,汉族,1990年5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四川省青川县川珍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川县木鱼镇场镇。
法定代表人:左万军,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文剑,四川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金伟诉被告乐天玛特(成都)商业有限公司复城国际店、乐天玛特(成都)商业有限公司、四川省青川县川珍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金伟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其对被告乐天玛特(成都)商业有限公司复城国际店、乐天玛特(成都)商业有限公司、四川省青川县川珍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肖金伟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金伟撤回对被告乐天玛特(成都)商业有限公司复城国际店、乐天玛特(成都)商业有限公司、四川省青川县川珍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此款原告已预缴)
代理
审判员 林 旭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延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