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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01刑初18号

沙马力火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6-05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沙马力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401刑初18号公诉机关西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沙马力火,男,生于1982年7月9日,彝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金阳县人,文盲,农民,住金阳县丙底乡。因本案于2016年9月8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28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昌市公安局看守所。西昌市人民检察院以西市检诉刑诉(2017)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沙马力火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沙马力火和翻译人员罗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底至9月初,被告人沙马力火两次向吸毒人员阿牛乌体出售毒品海洛因,分别非法获利150元。同年9月7日17时许,被告人沙马力火在西昌市新仓库辉煌网吧门口以人民币450元价格向吸毒人员阿牛乌体贩卖2小包毒品。大约1小时后,被告人沙马力火在西昌市新仓库辉煌网吧门口以人民币200元价格再次向吸毒人员阿牛乌体贩卖1小包毒品时被设伏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随即从沙马力火和阿牛乌体身上共查获疑似毒品3小包。经西昌市公安局小庙派出所称量,可疑物净重2.1克。经凉山彝族自治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书鉴定,送检的白色固体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案发后,扣押的毒品海洛因已上交西昌市公安局禁毒大队。上述事实,被告人沙马力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证人阿牛乌体证言和辨认笔录、书证西昌市公安局小庙派出所抓获经过、检查笔录、扣押毒品清单,物证毒品照片、称重毒品照片、被告人沙马力火指认现场照片、称重毒品报告、毒品上交收据、凉山彝族自治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被告人沙马力火通话记录、被告人沙马力火户籍证明、西昌市公安局小庙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沙马力火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起诉有据。被告人沙马力火多次零包贩卖毒品海洛因,系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沙马力火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一款、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沙马力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6年9月8日起至2019年9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何 志 宏

审 判 员 江  涛

人民陪审员 赤黑挖曲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寒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