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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483号

朱恒磊与方晓克、吴乐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恒磊,方晓克,吴乐俏,朱恒磊,方晓克,吴乐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483号

原告:朱恒磊,男,198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

被告:方晓克,男,1984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

被告:吴乐俏,女,198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恒磊与被告方晓克、吴乐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恒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90元,减半收取2295元,由原告朱恒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黄 敏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

书 记员 郑力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