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483号
原告:朱恒磊,男,198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
被告:方晓克,男,1984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
被告:吴乐俏,女,198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恒磊与被告方晓克、吴乐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恒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90元,减半收取2295元,由原告朱恒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黄 敏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
书 记员 郑力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