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336号
原告:杨培举,男,1965年3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被告:曹学林,男,1982年5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被告:刘明(系被告曹学林之妻),女,1986年2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培举与被告曹学林、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培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0元,减半收取1690元,由原告杨培举负担。
审判员 陈刚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孙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