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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民初336号

杨培举与曹学林、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14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培举,曹学林,刘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336号

原告:杨培举,男,1965年3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被告:曹学林,男,1982年5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被告:刘明(系被告曹学林之妻),女,1986年2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培举与被告曹学林、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培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0元,减半收取1690元,由原告杨培举负担。

审判员  陈刚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孙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