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02执154号

余立锐与湖北宏林园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8-27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余立锐,湖北宏林园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2执154号

申请执行人:余立锐。

被执行人:湖北宏林园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尹集乡白云人家社区。法定代表人刘友文,系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余立锐与被执行人湖北宏林园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6**民初116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1月18日,本院根据余立锐的申请,立案进入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余立锐要求扣划在诉讼期间冻结的被执行人湖北宏林园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解除对其提供担保的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宏林园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000元。

二、解除本院〔2016〕鄂06**民初1161号民事裁定书对申请执行人余立锐名下的斯柯达明锐轿车(鄂f×××××)及对案外人余鸣波名下的丰田卡罗拉轿车(鄂f×××××)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茂玉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余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