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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3行审17号

桐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天良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桐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天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483行审17号申请人桐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中山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徐汉会,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鹰飞,该局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碧涛,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张天良,男,1978年1月29日出生,黎族,住贵州省关岭布依苗族自治县。2016年7月21日申请人作出了桐卫医罚[2016]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被申请人未按期履行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2016年7月21日申请人作出的桐卫医罚[2016]008号行政处罚决定,其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人于2016年7月21日作出的桐卫医罚[2016]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罚款,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叶克钊

审 判 员  王红娟

代理

审判员  唐雪平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嘉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