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5民初1040号
原告:厉理想,男,196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唐林利,浙江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温亮,浙江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宏丰货运装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昆街道双昆村。
法定代表人:杨选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约笛,浙江海昌(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董立人,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厉理想与被告温州市宏丰货运装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
原告厉理想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厉理想撤诉。案件受理费5434元,减半收取2717元,由原告厉理想负担。
审 判 员 林朝辉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
书记员 陈 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