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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刑初3号

徐兆云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8-02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受贿
当事人
徐兆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3刑初3号公诉机关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兆云,男,1972年3月14日出生,云南省陆良县人,汉族,大学本科,原系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曲靖分局局长,住昆明市。因涉嫌受贿一案于2016年3月9日由曲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6年4月11日,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2016年4月13日由曲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6月13日,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至2016年7月13日。现羁押于曲靖市看守所。辩护人陈德武,云南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徐兆云受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月5日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某1出庭公诉,被告人徐兆云及辩护人陈德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以曲检公刑诉字(2016)137号起诉书指控,(一)2007年—2008年期间,时任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监察处副处长徐兆云与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曲靖分局的方陆红(另案处理)商议后,由方某负责联系需要安全隐患治理资金的煤矿,谈好得到资金后按比例收取相应费用。徐兆云负责帮助相应煤矿获得安全隐患治理配套资金。方某先后联系并分别收取了宣威市三岔煤矿法人代表朱某2人民币18万元、宣威市旧堡煤矿法人代表张某人民币10万元、宣威市大箐坡煤矿法人代表晏某人民币10万元、富源县老牛坡煤矿老板伍某人民币15万元、富源县色水煤矿老板计长里人民币5万元、罗平县树根田煤矿陈某所人民币4.5万元、富源县小凹子煤矿老板朱某5人民币4万元,刘某代人送给的回扣现金人民币2.5万元,共计69万元,方某自己留下27.5万元,分给徐兆云30.5万元,分给裘某11万元,徐兆云又送给裘某12万元。(二)2011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徐兆云利用担任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红某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云南东某泸西煤业有限公司奋发公司一号井的保留、石屏县金林矿业有限公司普古模煤矿、隔冲煤矿的转型升级改造以及泸西县小团山光胜有限公司、云南东某泸西煤业公司奋发公司二号井、云南东某泸西煤业有限公司云某煤矿一号井、云南东某泸西煤业有限公司云某煤矿二号井、开远市妈达煤矿的日常安全监管中提供帮助和关照,先后收受上述煤矿相关人员李某1文、王某1、李某2光、曾某、王某1兴、王某2明、李某3建七人送给的现金人民币共计75万元。徐兆云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与方某共同索取贿赂款人民币69万元,还单独收受他人贿赂款人民币75万元,其行为涉嫌受贿罪。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同时具备坦白情节。

被告人徐兆云辩解,对指控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贿赂款大部分用于公务活动;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自首和部分退赃情节,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徐兆云具有自首和部分退赃情节,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2007年—2008年期间,时任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监察处副处长徐兆云与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曲靖分局的方陆红(另案处理)商议后,由方某负责联系需要安全隐患治理资金的煤矿,谈好得到资金后按比例收取相应费用。徐兆云负责帮助相应煤矿获得安全隐患治理配套资金。方某先后联系并分别收取了宣威市三岔煤矿法人代表朱某2人民币18万元、宣威市旧堡煤矿法人代表张某人民币10万元、宣威市大箐坡煤矿法人代表晏某人民币10万元、富源县老牛坡煤矿老板伍某人民币15万元、富源县色水煤矿老板计长里人民币5万元、罗平县树根田煤矿陈某所人民币4.5万元、富源县小凹子煤矿老板朱某5人民币4万元,刘某代人送给的回扣现金人民币2.5万元。回扣现金人民币共计人民币69万元。方某自己留下人民币27.5万元,分给徐兆云人民币30.5万元,分给裘某人民币11万元,徐兆云又送给裘某人民币12万元。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和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方某供述证实:在我任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曲靖监察分局监察员期间,我收受了宣威市、富源县煤矿老板共11人给的隐患资金的回扣是69万(其中同事刘某代他人给了我2.5万),给徐兆云30.5万,我自己拿了27.5万,给裘某11万。2、朱某2证言证实:2008年4、5月份,曲靖煤监局挂过我们宣威片区的工作人员方某打电话跟我说:“省煤监局这里有隐患治理资金,你们煤矿给想要?如果想要我可以帮你们协调省煤监局争取点。”我说:“有资金么还不好,你帮我们争取点。”后来他又提出来如果这个资金协调下来之后,要返还30%给他作为协调经费。2008年年底,我们三岔煤矿哨坡井30万元的隐患治理资金下来后,有天方某打电话跟我说:“那个资金(隐患治理资金)的批文已经下来了,你给认得了。”我说:“认得了。”当时方某是到宣威来出差,他们住宣威雄业大酒店,后我和方某就约好在雄业大酒店见面,约好后我就把事先准备好的九万元钱用一个袋子装着,然后开车到雄业大酒店,在雄业大酒店方某住的房间,我就把装有9万元钱的袋子拿给了方某。2009年的时候,方某又打电话给我说还有隐患治理资金,给还要报,我说要报,方某就说那就按去年的办,意思就是资金下来给他30%。后在2009年年底点,我们也是接着隐患治理资金下达的通知并拿到了批文后,方某就打电话给我,问我给看到批文了,我说知道了。当时方某已经调到省煤监局工作了,我就跟他约好有空到昆明联系。过了一段时间,我有事情到昆明,我就把事先准备好的九万元钱用一个纸袋装好,到昆明后我就打电话给方某,当时我住在昆明绿洲大酒店,我就叫方某到绿洲大酒店找我,后方某就到我住的酒店房间来,我就把装有9万元钱的纸袋拿给了方某。方某跟我谈好如果协调到资金要给他30%后,我在申报资金的时候就跟股东杨某1、朱某3、杨某2、夏某、徐某、朱某4说过这个事情,他们几个都知道协调到资金要给方某30%这个情况。2008年底我们接到隐患治理资金的批文后,我们煤矿得到30万元的隐患治理资金,按30%的比例就要给方某9万元钱。3、徐某、杨某2、杨光态、朱某3、夏某证言证实:朱某2为协调隐患治理资金,从股东处收取钱共计18万元,后由朱某2送给方某,该矿上也获得了2007年、2008年的隐患治理资金。4、张某证言证实:2007年的时候,曲靖煤监局挂我们宣威片区的工作人员方某打电话跟我说,省上有隐患治理资金,给想争取点,我当时就说既然有,能争取点当然好,他当时还跟我说,如果能争取下资金来,要给他20%左右的协调费,我当时就答应说可以。大概是2007年5月份左右的一天,当时旧堡煤矿2007年的隐患资金都还没有批下来,省上的领导我也不认识,我想方某这里去协调相关关系,肯定要用钱,我就事先准备了五万元钱,并用一个纸袋装好,准本好后我就开车到曲靖,我是一天中午去的,具体时间我记不得了,到曲靖后我就打电话给方某,请他中午一起吃饭,方某也答应了,后我们约好在曲靖迆东家园那里吃中午饭,方某当时没有开车,吃完饭后,我开车和方某一起到玄坛旁边我们打算入住的新世纪酒店,在酒店门口附近点,我就从车里把事先准备好的装有五万元钱的袋子拿给了方某,我把钱拿给方某,当时和他说就是请他帮忙协调隐患治理资金的事情,当时我把钱拿给他,他也收下了,我记得我们当时还达成了一个君子协定,我事先就拿五万元钱给他,如果他没有帮成忙,没有协调到资金,他就把这五万元钱还给我,如果协调到资金,批文下来了,这五万元就给他了。2007年旧堡煤矿隐患治理资金批文是给30万元,后来也确实得到30万元。当时我只是跟方某谈好给他20%左右,后来我们得到30万元的资金,我感觉给他五万元钱也差不多了,所以就只给了他五万元钱。5、晏某证言证实:2004年大箐坡煤矿注册登记成立了兄弟实业公司,2013年注册变更成毕坐井煤矿有限公司。2007年,宣威市煤炭局安排我们两个煤矿填报了煤矿安全隐患治理资金申请表,曲靖煤监局挂我们宣威片区的片长方某打电话给我,说他可以帮我们跟省煤监局对接,意思是找省煤监局协调,协调到资金要按划拨下来资金的20%比例给他好处,就是给他个人,当时我就答应了。到2007年底,省煤监局隐患治理资金的批文下来,宣威市煤炭局通知我们,方某就打电话问是否看见批文了,我说知道了,我就送给方某10万元的事实。6、伍某证言证实:2008年下半年,为争取到隐患资金,在昆明饭店停车场,我就把15万给了云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方某。7、计长里证言证实:2002年出资购买了色水煤矿。方某是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曲靖分局的领导。2008年初,他打电话给我说:“省里面有一批煤矿隐患治理资金,你们矿是否需要?”我一听就说这个是个好事情,肯定要。他说别的地方根据资金给回扣,我说可以,他说30%。我就按规定把材料报上去了。当年的9、10月份,隐患治理资金的批文下来了,我看到我的煤矿也在内,是15万,才过来几天方某就打电话说你给看到名单了,我说看到了,他当时已经到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工作了,我就说过几天我到昆明联系你,大概过了半个月,我上昆明办事,就按30%比例准备了5万元放在一个黑色塑料袋内,和驾驶员杨某3兴一起到昆明,后我让驾驶员杨某3兴开车到滇池度假区我住的酒店门口,将后备箱的黑袋子给了方某。8、杨某3兴证言证实:方某是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曲靖分局领导,2008年底,我和我们老板计长里到昆明,他和人在滇池度假区谈事,后他安排我开车到大门口将后备箱一个黑色塑料袋,里面有5万元钱,拿给方某,到酒店大门口方某已经在门口站着,我下车就将装有5万元的黑色塑料袋递给他,他也没有说什么就走了。9、陈某所证言证实:2007年5月份左右,煤监局的方某打电话跟我说他认识省煤监局管煤矿安全隐患治理资金的人,他叫我问问树根田煤矿的老板潘晓照给想要这个资金,如果要跟他说一声,他可以帮助争取,但如果争取着要给他“回扣”。2007年11月左右,2007年度的隐患资金的批复文件就下来了,文件上批给树根田煤矿的资金是30万元,后到了2008年6月份左右,方某打电话跟我说:“你怕要给老潘说说那个资金费用的事情。”他的意思就是让我跟潘晓照说说,把我们事先约定的回扣比例拿给他,我也就同意了,后来我跟潘总说了后,就从财务那里拿了4.5万元钱,我就把装有4.5万元钱拿给了方某。10、潘晓照证言证实:2007年,树根田煤矿获得了30万元的煤矿安全隐患治理资金。煤矿安全隐患治理资金的事情,方某没有直接联系着我,我记得当时方某是和我们煤矿的技术副矿长陈某所直接联系的,后来树根田煤矿的隐患治理资金批文下来后的一段时间,陈某所又跟我汇报说要把方某为我们争取资金的“回扣”拿给方某,当时我也同意了,具体送钱给方某的事情就是陈某所去办理了。11、朱某5证言证实:2008年我和方某通过电话联系,双方商量,方某帮助我的小凹子煤矿获得2008年的云南省煤矿安全隐患治理配套资金,成功后,我给方某一些回扣作为感谢费,讲好之后我就按正常申报程序进行了申报,在下半年就得到了安全隐患治理配套资金,具体多少钱记不清了,当时我就按约定比例准备了6万,在8月的一天,我在昆明还是曲靖拿给他的记不清楚了。到2008年12月份,方某打电话跟我联系,说上次多了2万,说退给我,后在曲靖见面后方某退了2万元给我。12、被告人徐兆云供述证实:原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曲靖分局监察员方某,分6次,给了我共30.5万元。第一次是在2007年的下半年,具体是什么时间我记不得了。方某打电话给我说:“我这边有点东西拿给你,有十个(指十万),给是我明天送上来给你?”我知道方某说的是通过拨付煤矿安全隐患专项配套资金,他拿到了10万钱的回扣。我说:“算了,你送上来,路上不安全,明天我要回陆良,我就从曲靖这边走,我自己到曲靖来拿。”第二天,我就开车到了曲靖,出了昆曲高速公路曲靖收费站后,离收费站不远我就看到了方某。方某看到我之后,他就拿给我一个黑色的塑料袋说:“里面有十个(指十万),你拿着”,我接过塑料袋就放在了我随身携带的包里,因为是在公共场合,我们没有讲其他的事情各自就离开了。第二次在2008年6月左右的一天,方某来到我的办公室,递给了我一个信封,没说什么就走了,后我打开信封,里面有2.5万元钱,票面都是百元。第三次是在2008年8、9月份的一天,方某来到我的办公室,给了我一个信封,里面有2万元钱,百元票面的两沓,没说什么就走了。第四次是在2008年9月左右,具体哪一天记不起来了,方某来到我的办公室,对我说:“我通过其他人拿到了一笔煤矿的钱2.5万元,你拿1.5万。”当时方某没有告诉我具体是哪个人办的这笔,也没有告诉我是哪个煤矿送来的回扣,但我知道这是拨付隐患资金的回扣。当时我就对方某说:“算了,我拿1万就行了。”因为是在办公室所以方某也没有讲其他的就出去了。第五次是在2008年9月左右的一天晚上,方某打电话问我给在家,他要来我家,我告诉他我在家,过了一会他就到了我家,进门后,他就把一个袋子放在茶几上还是沙发上面我记不清楚了,也没有说什么,因为当时我的小孩在做作业。他走后我打开袋子一看是钱,有9万元,是一沓一沓的,票面都是一百的。第六次是在2008年10月左右,当时方某已经调到昆明了。一天,方某打电话给我说:“老牛坡(或老牛场,记不清楚了)煤矿拿钱来了,我拿6万给你?”我说:“可以。”随后我就来到了方某的单位宿舍下,我们见面之后,方某就递给我一个塑料袋说:“里面是6个(6万元)”。我接过袋子就走了。因为之前我和方某约定好了,由我和方某一起,帮助煤矿获得云南省煤矿安全隐患治理配套资金,然后煤矿给我们工作经费即回扣。所以方某在收到回扣之后才会给钱给我。主要就是由方某联系煤矿,谈好条件,然后把煤矿的名单告诉我并由他负责事后向这些煤矿收取回扣,在把钱拿给我。我主要负责将方某告诉我的煤矿力争安排进项目计划名单之中,具体的过程我前面已经讲过了。然后在与裘某商量确定最后名单的时候,告诉裘某具体是哪些煤矿,力争确保这些煤矿能够在最后的计划名单中。裘某主要负责将最后的项目名单在省煤监局的局长办公会上提出并讨论。因为在局长办公会上提出并讨论只是程序要求,名单一般情况不会删掉,所以只要我和裘某同意了,相应的煤矿就能够获得批准,得到配套资金。“协调关系”我的意思一个方面就是裘某这里,因为裘某是知道我和方某收取回扣事情的,所以肯定要给裘某钱,都是以让他对外协调关系的名义给的。第二个方面就是指我要找其他部门协调相关事情,需要买点烟酒,吃吃饭喝喝茶,交通支出等是要一些经费的,我上面讲的“工作经费”也就是指这些。13、书证:云南省2007年度煤矿安全隐患治理配套资金项目审查会会议纪要,主办部门安监处,徐兆云签字,2007年11月26日;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云南省财政厅文件,云煤安发【2007】73号,关于2007年度云南省煤矿安全隐患治理配套资金项目的请示,拟稿人:徐兆云,处长签字栾兴荣,2007年9月18日;云南省2008年度煤矿安全隐患治理配套资金项目审查会会议纪要,主办部门安监处处长,徐兆云签字,2008年11月26日;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云南省财政厅文件,云煤安发【2008】134号,关于2008年度云南省煤矿安全隐患治理配套资金项目的请示,拟稿人:徐兆云,处长签字栾兴荣,2008年8月25日。2P166-167,2P168-180,曲靖市财政局、曲靖市煤炭工业局,曲财企【2007】162号,关于下达2007年煤矿安全隐患治理配套资金的通知:老牛坡煤矿40万、三岔煤矿30万、旧堡煤矿30万、大箐坡井30万、树根田煤矿30万、中村毕坐井40万。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云财企【2008】342号,关于下达2008年煤矿安全隐患治理配套资金的通知证实:老牛坡煤矿34万、小凹子煤矿41万、色水煤矿35万、旧堡煤矿41万、三岔煤矿30万。曲财企【2007】162号,关于下达2007年煤矿安全隐患治理配套资金的通知,曲财企【2008】198号,曲靖市财政局、曲靖市煤炭局下达2008年煤矿安全隐患治理资金的通知,2008年11月21日证实:2008年老牛坡煤矿34万、小凹子煤矿41万、色水煤矿35万、旧堡煤矿旧堡井41万、三岔煤矿哨坡井30万、大箐坡煤矿30万。(二)2011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徐兆云利用担任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红某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云南东某泸西煤业有限公司奋发公司一号井的保留、石屏县金林矿业有限公司普古模煤矿、隔冲煤矿的转型升级改造以及泸西县小团山光胜有限公司、云南东某泸西煤业公司奋发公司二号井、云南东某泸西煤业有限公司云某煤矿一号井、云南东某泸西煤业有限公司云某煤矿二号井、开远市妈达煤矿的日常安全监管中提供帮助和关照,先后收受上述煤矿相关人员李某1文人民币17万元、王某1人民币33万元、李某2光人民币5万元、曾某人民币10万元、王某2兴人民币2万元、王某2明人民币4万元、李某3建人民币5万元,共计人民币76万元。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和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徐兆云供述证实:我收过李某1文、王某1、李某2光、曾某、王某2兴、王某2明、李某3建送给的现金人民币共计75万元。2、李某1文证言证实:在2011年和2012年,我分三次给徐兆云送了17万元。3、辨认笔录证实:通过徐兆云对12张照片辨认,确定其所说的奋发一号井的“小李”6号就是李某1文。4、云南煤监局红河分局监察分局行政处罚案件讨论记录:2011年4月12日,讨论泸西奋发煤矿一号井“3.28”较大运输事故,徐兆云参加,结论同意事故报告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红某监察分局发文审批单,徐兆云同意泸西奋发煤矿一号井“3.28”较大运输事故调查报告,2011年4月26日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登记表,徐兆云签名同意调查报告,罚款42.2万,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2011年6月24日红煤监【2011】12号,签发人:徐兆云,关于对云南东某泸西奋发煤业公司一号井“3.28”较大运输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红某洲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云南东某泸西奋发煤业公司一号井“3.28”较大运输事故调查报告的复函。云煤安发【2011】60号,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对云南东源泸西奋发煤业公司一号井“3.28”较大运输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建议泸西县人民政府对奋发一号井包括被整合的原泸西县洗衣沟煤矿一号井、洗衣沟煤矿二号井进行关闭,相关部门吊销有关证照。5P88-109,云南东某泸西煤业有限公司关于请求保留奋发一号井的请示。泸西县煤炭工业管理局建议保留云南东源泸西煤业有限公司奋发一号井的请示,2011年11月28日泸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建议保留云南东某泸西煤业有限公司奋发一号井的请示,2011年12月20日红某州人民政府关于给予保留云南东某泸西煤业有限公司奋发一号井的请示,2012年3月1日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云南东源泸西煤业有限公司奋发一号井相关问题的函,2012年4月19日,是否关闭由红河州人民政府、泸西县人民政府决定红某州人民政府关于云南东某泸西煤业有限公司奋发一号井有关问题的批复,2012年5月9日,是否关闭由泸西县人民政府决定。泸西县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云南东某泸西煤业有限公司奋发一号井的批复,2012年6月1日,情况说明,云南东某泸西煤业有限公司,2016年5月31日,说明奋发一号井的实际投资人为李某1文,营业执照更换为三证合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4、王某1证言证实:我曾经5次,送给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红某监察分局的局长徐兆云33万元人民币。5、书证:关于石屏县金林矿业有限公司普古摸煤矿机械化改造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批复,徐兆云签字同意,红煤监发【2014】39号8P119-140,关于石屏县金林矿业有限公司隔冲煤矿机械化改造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批复,徐兆云签字同意,红煤监发【2014】38号。9P12-42,普古煤矿监察记录2011年7月21日、2012年3月14日、7月24日、2013年5月21日、10月16日、2014年10月22日、2015年5月22日、6月17日进行过监察,无行政处罚,王某1签字。9P43-63,隔冲煤矿监察记录:2011年7月21日、12月16日、2012年3月14日、7月24日、2013年5月21日、10月16日、2014年10月22日、2015年5月22日进行过监察,无行政处罚,部分有王某1签字。6、曾某、戴某证言证实:我们总的送过徐兆云2次钱,共10万元。7、书证:云南东源泸西煤业有限公司章程、泸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对23对被关闭煤矿矿井进行重组改造的方案、奋发二号井某2010年至2015年与云南东某泸西煤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经营目标责任状。说明奋发一号井、二号井为东某公司下属的矿井,煤矿一直处于证照办理期间,未向红某分局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8、李某3建、王某3东证言证实:我们分两次送过5万元钱给时任红某州煤监局局长的徐兆云。9、书证:妈达煤矿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采矿许可证、李某3建身份证复印件,妈达煤矿负责人为李某3建6P32-33,向云南煤监局红某分局调取证据6P34-101,开远市妈达煤矿9万吨/年扩建项目开工备案回执,2012年6月11日,云南煤矿安监监察局红某监察分局关于开远市妈达煤矿3扩9万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批复,红煤监发【2012】23号,2012年5月10、李某2光证言证实:我分四次送给红某煤监局原局长徐兆云共四万元人民币。11、王某2明证言:我分三次送给红某煤监局原局长徐兆云共四万元人民币。12、云某二号井监察记录证实:2011年7月25日,处115万罚款、2013年5月14日、2014年7月18日、2015年2月2日,王某2明签字13、王某2兴证言:我分二次送给红某煤监局原局长徐兆云共二万元人民币。14、云某一号井监察记录证实:2011年8月18日处罚5.5万、2013年5月14日、2014年4月10日,处罚5万、2015年4月16日,王聪明签字。综合证据:1、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在办理方某受贿案中,掌握了徐兆云伙同方某受贿的事实。2016年3月8日,以要求徐兆云到我院协助办理犯罪嫌疑人张子金的取保候审为由,通知徐兆云到我院接受询问,徐兆云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伙同方某、裘某收受回扣,自己分得18.5万元的受贿犯罪事实,当日对其立案侦查,立案后主动交代了侦查机关未掌握的其收受李某1文、王某1、曾某、李某2光、李某3建、王某2明、王某2兴7人共计75万元贿赂款的犯罪事实。2、户籍证明,任职情况、公务员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履历表证实:徐兆云出生于1972年3月14日,身份证号:,籍贯云南省陆良县,汉族,无违法犯罪记录。徐兆云20**年11月至2010年10月: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监察处副处长;2010年11月至2011年5月: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红某监察分局副局长(主持行政工作);2011年6月至2015年8月: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红某监察分局局长;2015年9月至被逮捕前: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曲靖监察分局局长;3、徐兆云家属已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退缴涉案款人民币30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兆云利用其担任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监察处副处长的职务,在审批煤矿安全隐患治理资金中,与另案被告人方某共同商定向获得煤矿安全隐患治理资金的煤矿收取20%-30%的回扣,二人共同收受回扣69万元,被告人徐兆云分得30.5万元,其中部分用于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监察处的“小金库”和“协调关系”支出,对此有在案证人证言予以证实,并得到公诉机关的确认;同时,被告人徐兆云利用其担任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红某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对辖区煤矿安全监察中,对被监察煤矿行使方便,共收取七名煤矿老板现金人民币75万元。被告人徐兆云的上述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已构成受贿罪。控辩双方关于被告人徐兆云是具有自首还是坦白的争议。我们认为,曲靖市反贪局“犯罪嫌疑人徐兆云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载明“在办理方某受贿案中,掌握了徐兆云伙同方某受贿的事实。2016年3月8日,以要求徐兆云到我院协助办理犯罪嫌疑人张子金的取保候审为由,通知徐兆云到我院接受询问”,曲靖市人民检察院传唤证证实:徐兆云是在2016年3月8日22时58分受到讯问。因此可以证明,徐兆云在此之前,没有受到调查谈话和讯问,被告人徐兆云当庭供述其在2016年3月8日到达检察机关后,即主动供述与方某共同收受贿赂和单独收受贿赂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被告人徐兆云的行为符合“犯罪事实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在此期间如实交待自己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被告人徐兆云对自首的辩解和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自首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徐兆云与他人主动索要回扣,是索贿行为,从重处罚。被告人徐兆云索贿的部分款项用于单位支出,其家属代为退缴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兆云还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可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兆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2016年3月9日至4月13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35日,二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18日,即自2016年4月13日起至2020年3月25日止)。

二、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75.5万元。

三、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扣押的涉案款人民币30万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 钟

审 判 员  熊华东

人民陪审员  房 湘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唐燕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