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103执7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志平。
被执行人:侯思杰。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志平与被执行人侯思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甘0103民初11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侯思杰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志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侯思杰已给付2000元,剩余部分被执行人侯思杰承诺在2017年3月15日前全部付清并正在履行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甘0103民初1188号民事调解书中申请执行人李志平与被执行人侯思杰合同纠纷一案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永健
审判员 何建国
审判员 李荷芹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丁金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