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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3执83号

蒲华梅、刘雅仪与刘汉书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17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蒲华梅,刘雅仪,刘汉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3执83号申请执行人蒲华梅,女,生于1973年3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申请执行人刘雅仪,女,生于1998年11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刘汉书,男,生于1952年8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执行蒲华梅、刘雅仪与刘汉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及时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汉书的银行存款16430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宗祥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刘克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