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3执83号申请执行人蒲华梅,女,生于1973年3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申请执行人刘雅仪,女,生于1998年11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刘汉书,男,生于1952年8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执行蒲华梅、刘雅仪与刘汉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及时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汉书的银行存款16430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宗祥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刘克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