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81执恢227号
申请执行人:邱涛,男,汉族,生于1991年10月17日,住峨眉山市。
被执行人:徐家祥,男,汉族,生于1981年11月16日,住阆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峨眉民初字第81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邱涛申请执行徐家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给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3440元及执行费4400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5)峨眉民初字第8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人民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童跃彬
审 判 员 吴 玥
代理
审判员 刘利文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