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甘0723刑初13号公诉机关临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汉族,出生于甘肃省高台县,初中文化程度,自由职业,住高台县。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0月11日被临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临泽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7)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经征询被告人同意,决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月3日中止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临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卫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于2011年5月17日向中国农业银行临泽县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卡号为×××的贷记卡,在该贷记卡使用过程中,被告人刘某至2016年5月16日累计透支本金13000元,产生利息2278.47元,滞纳金786.59元,本息合计16065.06元。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仍不归还,至中国农业银行临泽县支行报案时,拖欠期数已达9期。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于2016年10月11日向银行还款15300元,还清了透支银行的全部本息。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人范某的证言,信用贷记卡领用合约及申请材料、透支清单、交易明细及催收记录,银行还款凭证,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在案件侦查阶段归还了全部透支款项;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刘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正常的信用卡管理秩序,经合议庭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葛松彬
代理
审判员黄玉蓉
人民陪审员王成年
二○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李秋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