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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4民终104号

张立三与魏连贵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张立三,魏连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民终1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立三,男,194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魏连贵,男,196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张立三因与被上诉人魏连贵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16)辽0411民初25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立三于2017年2月7日以欲到相关部门解决问题为理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立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立三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明明

审 判 员 赵世平

代理

审判员 张   庆   敏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宋   秀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