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11民初295号
原告:福州金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华林路。
法定代表人:林凤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男,公司员工。
被告:陈秀团,男,197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
原告福州金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秀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福州金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福州金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贺浩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梁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