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执他22号
申请执行人:张代金,男,195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被执行人:周家庆,男,195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被执行人:周娟,女,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被执行人:周子丹,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被执行人:张月,女,197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张代金与周家庆、周娟、周子丹、张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的(2015)鄂荆州中民四初字第000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执行。因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长期未能执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的(2015)鄂荆州中民四初字第00005号民事调解一案由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源俊
审判员 施峰峰
审判员 杨斌崇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刘春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