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02财保53号申请人聂维宏,男。被申请人李苏,女。
申请人聂维宏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李苏所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XX房屋一套(合同编号:XX)予以查封(保全价值XX万元部分)。申请人聂维宏提供担保人张青梅、聂维宏所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XX房屋一套(房权证:**)作为本案担保。经审查,申请人聂维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李苏所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X××房屋一套(合同编号:X××)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保全价值X××万元部分)。
二、对担保人张青梅、聂维宏所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X××房屋一套(房权证:X××)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聂维宏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聂维宏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巫丽娟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连淑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