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72民特4号
申请人:李顶,男,汉族,1988年10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当阳市。
申请人:刘浪浪,男,汉族,1986年8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
申请人:文杰,男,土家族,1972年1月7日出生,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申请人:周传元,男,汉族,1972年1月7日出生,住湖北省枝江市。
申请人:郑欢欢,男,汉族,1988年10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枝江市。
申请人:肖安均,男,汉族,1970年2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申请人:张光洋,男,汉族,1964年7月22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申请人:雷德华,男,汉族,1969年9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公安县。
申请人:宜昌兴达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马家店江口沿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557031357G。
法定代表人:邓大荣,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72执243-2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湖北辉航物流投资有限公司所属“正峰888”轮进行拍卖,上述申请人在拍卖公告期内分别就湖北辉航物流投资有限公司、湖北正峰实业有限公司欠付的船员工资、船舶建造加工费、利息及资金占用损失申请债权登记。申请人李项的债权分别为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19400元、11787元,申请人李项向本院提交了宜昌市伍家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宜伍劳人仲调字【2015】第27号调解书、内河船员适任证书、船员服务薄、船员工资明细表和本院(2016)鄂72民初1452号民事判决书作为证据。申请人刘浪浪的债权分别为49929、19267元,申请人刘浪浪向本院提交了宜昌市伍家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宜伍劳人仲调字【2015】第27号调解书、内河船员适任证书、船员服务薄、船员工资明细表和本院(2016)鄂72民初1453号民事判决书等作为证据。申请人文杰的债权为9000元,申请人文杰向本院提交了本院(2016)鄂72民初1455号民事判决书作为证据。申请人周传元的债权为14734元,申请人周传元向本院提交了本院(2016)鄂72民初1462号民事判决书作为证据。申请人郑欢欢的债权分别为57571元、14734元,申请人郑欢欢向本院提交了宜昌市伍家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宜伍劳人仲调字【2015】第27号调解书、内河船员适任证书、船员服务薄、船员工资明细表和本院(2016)鄂72民初1461号民事判决书等作为证据。申请人肖安均的债权为18000元,申请人肖安钧向本院提交了宜昌市伍家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宜伍劳人仲调字【2015】第27号调解书、内河船员适任证书、船员服务薄、船员工资明细表等作为证据。申请人张光洋的债权为8516元,申请人张光洋向本院提交了宜昌市伍家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宜伍劳人仲调字【2015】第27号调解书、内河船员适任证书、船员服务薄、船员工资明细表等作为证据。申请人雷德华的债权为20820元,申请人雷德华向本院提交了宜昌市伍家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宜伍劳人仲调字【2015】第27号调解书、内河船员适任证书、船员服务薄、船员工资明细表等作为证据。申请人宜昌兴达船务有限公司的债权为2905000元,申请人宜昌兴达船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本院(2016)鄂72民初1013号民事判决书作为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申请人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项、刘浪浪、文杰、周传元、郑欢欢、肖安均、张光洋、雷德华、宜昌兴达船务有限公司的债权登记申请。申请登记费每申请人1000元,由上述申请人分别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惠 林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玉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