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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1395号

田春英与北京金宸华利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0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田春英,北京金宸华利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1395号原告田春英,女,1971年4月20日出生。被告北京金宸华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妫水南街19号4层403,注册号110229011506208。法定代表人张秀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春英诉被告北京金宸华利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春英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田春英以重复诉讼为由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春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田春英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芦 红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胡志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