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4执17号
被执行人:何青兰,女,1967年5月30日出生。何青兰介绍、容留卖淫一案,本院(2016)湘1224刑初157号及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2刑终23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10000元罚金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执行费5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世庚
审 判 员 向军华
代理
审判员 杨 晖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戴洁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