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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21号

蔡江与赵志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蔡江,赵志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21号

原告:蔡江,男,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乐清市人,住乐清市。

委托代理人:蔡婉妮,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志乐,男,196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乐清市人,住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江诉被告赵志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蔡江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倪庆忠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朱华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