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1民初75号原告哈尔滨华福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788993-7,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哈东路1公里处。法定代表人王悦,该公司经理。被告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443953-4,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延兴路35-1号。法定代表人于彩峰,该公司经理。
原告哈尔滨华福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哈尔滨华福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华福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华福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81.10元,减半收取5190.55元,由原告哈尔滨华福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逄 英
人民陪审员 房志刚
人民陪审员 吴兆海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孙艳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