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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652号

李宏菲与张立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5-1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宏菲,张立华,张语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652号原告李宏菲,女,198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委托代理人王秋晨(系原告配偶),男,198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张立华,男,196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张语嫣,女,199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原告北京李宏菲诉被告张立华、张语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宏菲撤回对被告张立华、张语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李宏菲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贾茹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安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