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652号原告李宏菲,女,198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委托代理人王秋晨(系原告配偶),男,198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张立华,男,196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张语嫣,女,199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原告北京李宏菲诉被告张立华、张语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宏菲撤回对被告张立华、张语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李宏菲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贾茹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安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