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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执104号

孟庆岚申请执行李忠抚育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12-03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孟庆岚,李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104号申请执行人孟庆岚,女,1969年10月11日生,苗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李忠,男,1970年5月2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孟庆岚申请执行李忠抚育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1)黔盘民初字第146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忠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支付申请人孟庆岚孩子抚育费38000元(2015年5月1日到2016年11月30日计19个月,每月2000元),并承担执行费470元,合计人民币38470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忠在盘县水务局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从2017年2月起扣留被执行人李忠在盘县水务局的工资收入每月叁仟元整(3,000元),共扣足叁万捌仟肆佰柒拾元整(38470元),至盘县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天喜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甘琦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