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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民初268号

程某与邓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程某,邓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268号

原告:程某,男,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

被告:邓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年龄均不祥,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

原告程某诉被告邓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后,原告朱有合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

审判员  杨显明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籍聆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