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268号
原告:程某,男,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
被告:邓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年龄均不祥,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
原告程某诉被告邓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后,原告朱有合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
审判员 杨显明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籍聆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