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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2民初9号

高峰与吝正烈、武汉天汇蔬菜果品物资配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高峰,吝正烈,武汉天汇蔬菜果品物资配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西湖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9号

原告:高峰,男,197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被告:吝正烈,男,198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黄陂区。

被告:武汉天汇蔬菜果品物资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兴特路特2号。

法定代表人:程亚丽。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西湖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二支沟西湖庭院门楼东吴大道1167号(6)。代表人:田正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晓东,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以上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峰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峰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峰负担。

审判员  杜厚胜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颜晓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