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9号
原告:高峰,男,197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被告:吝正烈,男,198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黄陂区。
被告:武汉天汇蔬菜果品物资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兴特路特2号。
法定代表人:程亚丽。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西湖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二支沟西湖庭院门楼东吴大道1167号(6)。代表人:田正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晓东,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以上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峰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峰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峰负担。
审判员 杜厚胜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颜晓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