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177号
原告:殷某,男,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金坛区。
委托代理人:雷粉红,江苏常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曾用名杨某),女,住常州市金坛区。
原告殷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
原告殷某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殷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由原告殷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倪颜慧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朱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