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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2民初177号

殷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4-01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殷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177号

原告:殷某,男,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金坛区。

委托代理人:雷粉红,江苏常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曾用名杨某),女,住常州市金坛区。

原告殷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

原告殷某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殷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由原告殷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倪颜慧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朱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