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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6民初169号

王海云与王希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02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海云,王希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6民初169号

原告:王海云,女,汉族,1961年5月24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王希贵,男,汉族,1948年11月3日出生,住范县。

原告王海云与被告王希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云撤回对被告王希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王海云负担。

审 判 长  郝海廷

审 判 员  邓晓茹

人民陪审员  姜跃生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崔鸣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