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6民初169号
原告:王海云,女,汉族,1961年5月24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王希贵,男,汉族,1948年11月3日出生,住范县。
原告王海云与被告王希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云撤回对被告王希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王海云负担。
审 判 长 郝海廷
审 判 员 邓晓茹
人民陪审员 姜跃生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崔鸣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