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1执377号
申请执行人:费书雯,女,198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江苏省金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丽,安徽天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金如江,男,196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安徽省天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瑞春,天长市司法局汊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执行费书雯和金如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金如江名下拥有位于天长市益民路22号[产权证号为:2000国用(天)字第1480号、房权证2000天交字第××号]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金如江名下拥有位于天长市益民路22号[产权证号为:2000国用(天)字第1480号、房权证2000天交字第××号]房产一处。查封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董茂军
审判员 董茂宣
审判员 李保林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潘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