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刑终842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浩轩,男,1989年02月1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无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7年04月17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0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原审附带民事原告人李某,男,1981年07月0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现住唐山市,开滦集团唐山矿业公司工人(本案被害人)。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浩轩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9月27日作出(2017)冀0202刑初1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浩轩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浩轩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张浩轩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及适用法律均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浩轩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浩轩撤回上诉。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7)冀0202刑初1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继林
审判员王振峰
审判员曹留柱
二O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马慧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