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1878号
申请执行人:新沂中纺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神山村徐连公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宝振,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沂市良晨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北沟街道办事处神山村。
法定代表人:李北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新沂中纺油脂有限公司与新沂市良晨工贸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对被执行人新沂市良晨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以及互联网银行的存款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房产,本院依法作出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进行查封,经查,涉案房屋均被另案查封,本院予以轮候查封,但涉案资产属于抵押状态。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科学
审判员 刘杉林
审判员 孙先胜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马世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