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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21执332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濉溪县支行与程升民、程升芹、张其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濉溪县支行,程升民,程升芹,张其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21执33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濉溪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

法定代表人:冯强,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宫少华,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程升民,男,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执行人:程升芹,男,196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执行人:张其法,男,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濉溪县人民法院2015年11月5日作出的(2015)濉民二初字第005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5487.59元及其他各项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程升民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程升民名下的银行存款2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丁淑敏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 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