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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4执581号

杨珍、王梅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珍,王梅兰,王富瑞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4执581号

申请执行人:杨珍,女,生于1962年11月26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被执行人:王梅兰,女,生于1971年1月12日,汉族,住镇平县。

被执行人:王富瑞,住镇平县。申请执行人杨珍与被执行人王梅兰、王富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故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江辉

审判员  周华肖

审判员  李庆洲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郭朝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