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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执86号

谢荣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执86号

被执行人:谢荣,男,1990年4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浙绍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02月04日立案执行谢荣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罚金刑一案,并向被执行人谢荣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谢荣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20200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盛建江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