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执86号
被执行人:谢荣,男,1990年4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浙绍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02月04日立案执行谢荣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罚金刑一案,并向被执行人谢荣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谢荣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20200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盛建江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