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21执550号申请执行人欧振华,男,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县。被执行人陈国辉,男,197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欧振华与被执行人陈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调查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南法民二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清荣
审判员 彭朝红
审判员 聂 杨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陈权鑫 微信公众号“”